杨金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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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恰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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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定作合同纠纷

发布者:杨金秋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0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哲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柴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秋,上海恰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化县XX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鹏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XX,男,该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2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柴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涂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款项15,150元及利息(以15,1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请为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款项15,150元及利息(以15,15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增加一项诉请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产品打样合同》已于2022年6月9日解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产品打样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双人食汉堡陶瓷餐具套装打样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公司打样双人食汉堡陶瓷餐具套装(第①盘形件、第②碗形件、第③圆形盘件、第④花型盘件、第⑤方形盘件、第⑥圆形盘件、第⑦碗形件、第⑧盘形件),打样周期为35天,打样费(不含税)15,000元。经甲方确认样品后,继续签订大货合同,打样成品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及双方共同协商后的修改结果为准,若因成品与图纸不符造成甲方对样品不满意,可再次重新打样。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成品打样;并根据合同日期交付成品。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打样成品的3日内进行验收,逾期未提出修改视为对打样产品的确认与验收。甲方在打样成品完成前终止合同,其费用无权要求退回;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合同产品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具体为国家GBT3532-2009日用瓷器一等品标准。合同附件1系汉堡餐具套装剖面图,套件餐具的独创说明:汉堡造型二人食餐具套装共8个部件组成,融合东西文化,部件设计采用中国传统的食用器皿设计,组合状态时由上到下顺次设置的第①盘形件、第②碗形件、第③圆形盘件、第④花型盘件、第⑤方形盘件、第⑥圆形盘件、第⑦碗形件、第⑧盘形件,组合状态造型酷似汉堡,即可作为观赏摆设,又可作为食用器皿供日常使用,解决了日常餐具功能单一的问题,汉堡的造型,在欧美国家有着广泛的共识,便于在这些国家传播中国传统陶瓷文化和中国制造。合同签订后,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7月6日向被告代理人涂XX转账15,150元打样费(包含税点)。
  此后,双方一直处于打样沟通中。2021年8月5日,被告微信告知原告样品基本出来了,可以准备先给原告看一下造型。此后至2021年9月13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问打样进展,期间2021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一张打样产品图片,并自称尺寸不是很合拍,表示将调一下尺寸。就尺寸问题,双方多次沟通后被告于2021年9月14日发给原告关于打样产品的图片,告知尺寸已经和3D样基本重合一致,并将打样产品快递给原告。2021年9月16日,原告收到样品后,通过微信将存在问题的打样产品图片发送给被告,询问被告是否可以将其中一个碗的开口改的大一点。2021年9月26日,原告询问器型修改是否有进展。2021年9月28日双方就碗的高度进行了进一步沟通。2021年10月19日,原告催告被告陶瓷质地的样品还没发给他,被告承诺明日邮寄样品。2021年11月5日、11月23日、11月29日、12月1日,原告多次询问被告样品进度,被告于同年12月1日向原告邮寄陶瓷质地(三个碗)的样品,原告于同年12月3日确认收到,但是急缺汉堡餐具的打样,上次做的汉堡打样,第一小碗尺寸不对,把它高度降低,还有器型有些变形,根本就不圆不规整,并表示如果不能确定打样产品具体的时间需要退款另找别的公司做。同年12月6日,被告回复称明天上午电话与原告沟通。此后双方又陆续沟通陶瓷花纸问题。2021年12月27日,原告微信询问汉堡餐具还在继续打样吗?被告答复,有的,出来样品先寄到上海吗?2021年12月29日,原告告知被告需尽快确认器型,上次做的或多或少都有变形,被告承诺年内会搞定。2022年1月17日,原告询问有什么进展。2022年2月26日,原告询问什么时候白胎的最终样可以出来,被告未回复。2022年5月26日,被告询问原告是否解封,表示明天去工厂看一下,没问题就把东西发过去,并称上海的快递走不了,原告回复称可以收快递。2022年6月9日,原告告知被告餐具拖了快一年了,不找他们做了,违约金不要了,麻烦被告退回此前支付的款项,被告并未正面回复。2022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载明因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提供样品,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限被告三日内退还15,000元及利息损失,同时通过微信表示将起诉被告。2022年6月29日,被告回复原告称律师电话没有接到,所有部件打样都已经完成,且已经配合修改,因为疫情原因消耗时间较久,表示不同意退还打样费。故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产品打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约支付打样费,被告理应按约履行向原告交付打样产品的义务。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35天,期间经原告多次催问进度后,被告才于2021年9月14日向原告邮寄样品。原告收到后已及时向被告提出异议,并提出修改意见,在沟通中被告也自认提供的样品存在瑕疵。此后至2022年2月期间,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被告交付合格打样产品,被告均多次承诺交付期限,但届时仍未履约,直至嗣后上海等地发生疫情。2022年5月26日,被告在微信中告知原告其明天去工厂看一下,没问题就把东西发过去。被告称该微信信息的意思表示其当时已完成打样产品的烧制,可以交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交付合格产品。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能交付合格打样产品,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享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权。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原告已于2022年6月9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明确提出不要被告做了并提出退款请求,该意思表示应视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被告已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收到该通知,故合同自改日起解除。至于被告辩称其已交付产品,且双方处于修改产品过程中,因疫情影响导致打样周期延长。本院认为,被告一方面称已交付产品,另一方面又称产品在修改中,显然前后矛盾。此外,在被告向原告交付产品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交付产品,但直到2021年春节前被告仍未提供,当时并未发生被告所述之疫情。因被告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情形,故对被告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原告现主张被告退还15,150元的款项及支付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提出如合同解除的,则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此前交付产品,原告亦确认同意返还,且双方就返还的事物确认一致,为一揽子解决双方纠纷,避免诉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XX哲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XX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签订的《产品打样合同》已于2022年6月9日解除;
  二、被告福建省德化县XX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XX哲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款项15,150元,并偿付原告上海XX哲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5,1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上海XX哲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福建省德化县XX陶瓷有限公司双人食汉堡陶瓷餐具套装一套(含第①盘形件、第②碗形件、第③圆形盘件、第④花型盘件、第⑤方形盘件、第⑥圆形盘件、第⑦碗形件、第⑧盘形件)以及纯色碗三个。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福建省德化县XX陶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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