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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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恰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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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杨金秋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2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秋,上海恰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商务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X商务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小额诉讼,免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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