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秋,上海恰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商务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X商务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小额诉讼,免收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