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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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夫妻关系证明并承诺共同还款行为人是否应担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者:锁贺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828人看过

[案情]翠花是某4s店的销售员工。有一天张三到某4s店看车,由翠花为张三介绍。在翠花的三寸不烂之舌下张三对所看车型有些心动,可张三的腰包并不鼓。翠花在一旁看透了张三的心思,说道:“这辆车可以贷款,而且手续非常简单,利息非常低…”。张三:“同意用贷款购买。”嗣后,翠花查询张三的征信信息、贷款的资质时,发现张三不符合车贷手续。但为销售业绩翠花帮助张三提供虚假的结婚证明并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如下:“出函人:翠花,与借款人张三关系:夫妻关系。本人承诺为借款人张三在贵行申请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并保证:若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贵行有权直接划拨我任何银行存款用于归还借款人欠款本息、手续费等。”

之后,某银行批准了张三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并向其发放了贷记卡。张三在偿还贷记卡部分透支款后,剩余本金15万逾期未还,经银行多次催要,张三与翠花均未偿还,银行将张三、翠花诉至法院,判令张三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和利息,翠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分歧]

银行诉称:张三和翠花系夫妻关系,其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中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所以请求翠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翠花辩称:我和张三并非夫妻关系,也不认识。我原是某4s店销售,4s店让我在张三贷款手续上签字。我的结婚证、户口页都是假的,某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具有过错,借款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

张三与某银行签订《贷记卡领用合约》《业务申请表》《借款合同》皆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三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银行请求张三偿付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且不超过法律上限,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翠花辩称结婚证、户口页是伪造,银行审查发放贷款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具有过错,借款合同无效。本院认为:首先,翠花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张三、4s店存在恶意串通欺骗其出具共同还款书,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也不存在法律其他法定情形,故借款合同不应当认定无效。其次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属于银行内部管理性规定,亦不影响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再次,翠花明知与张三非夫妻关系,仍然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和其他银行审批手续,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其应对本身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后,翠花向银行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银行亦认可该承诺书,双方形成独立的合同关系,翠花承诺的共同还款责任并不一定以夫妻关系为前提。因此,翠花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有话说:

这种事情发生在4s店是比较普遍的,翠花和张三岁然并非夫妻关系,但其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其应当承担与其行为过错程度相一致的民事责任。翠花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其有与张三共同承担还款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判令其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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