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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买房送车位昵?别听销售小忽悠,合同约定了才是真

发布者:锁贺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488人看过

【案情】

    2019年3月,张三和翠花夫妻二人想购买某房产公司在售房屋,二人到销售中心询问销售经理李四,经李四介绍,如果张三和翠花下个月就能签合同就赠送车位一个。一个月过去了,房产公司与张三夫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预售合同及补充条款为准。预售合同及补充条款未载明买房送车位事宜。2019年6月,房产公司表示无法赠送车位,双方协商未果,张三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对应的车位产权无偿归二人所有。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就买房送车位的约定是否为双方确认之交易条件?

    张三夫妇认为他们是基于房产公司销售人员承诺买房送车位才签订合同并购买房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款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所以买房送车位的约定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所确立的交易条件。

    房产公司则表示赠送车位事项未在购房合同中载明,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第四条约定“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前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说明、介绍和承诺,以及相关宣传资料(如楼书、广告、沙盘模型等)均不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凡未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预售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故买房送车位的在先约定已被签订在后的预售合同所变更。

    法院认为,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关系有效。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第四条明确排除了合同签订前的说明、介绍、承诺,应认为预售合同及补充条款取代了先前的购买方案,包括赠送车位的承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为针对不特定主体所做,系针对潜在购买方就小区内普遍情况作出的说明与允诺。

本案张三夫妇主张的车位系双方就本案系争房屋购买达成的针对性方案,针对的是特定双方,并非针对购买系争楼盘的不特定主体,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款规定。法院遂驳回起诉。

律师有话说:在涉及购买房屋等重大财产处分事项时,建议当事人在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充分了解协商交易内容后才予以签订相应合同,并尽可能将双方约定内容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载明,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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