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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加工合同的区别

发布者:锁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235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风管制作及安装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提供约定型号的风管加工、运输、安装工作,并约定价格。甲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承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乙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甲公司为此诉至法院。

意见一:建设工程合同仅限于不动产,合同标的系交付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园林景观、公路、铁路等,因建设工程涉及专属管辖,不应对建设工程的范围做扩大解释,应严格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九个四级案由,在建筑物上制作安装风管机、管道线路,建筑物内的电梯、扶梯等安装因不属于不动产,不应归入建设工程合同一类。


意见二:在不动产上安装附属设施,诸如电梯、供暖设施、管道线路等,因安装完成后与建筑物合为一体,具有不可拆分性,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应参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处理,适用于专属管辖。


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类不动产以明显的

为界定标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

共同点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是指附属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对建筑物作用的发挥起到辅助功能的不可拆分的附属设施,诸如电梯、扶梯、中央空调、管道线路、供暖设施等,因这类附属设施的安装事关整个建筑物的使用效能,具有明显的整体性与不可拆分性,故对此类附属设施应参照建设工程合同来进行处理。

但是,并非所有建筑附属设施的安装都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处理。符合不可拆分性及施工资质等因素是参照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在标准,不应扩大化,如室内灯饰安装、家用电器安装等,因不属于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部分,

故按承揽合同处理更为妥当。

从合同主体看

是司法参照建设工程的重要考量因素。建筑工程事关公共利益,故国家进行资质管理。承包人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而承揽合同无此项要求。承揽合同双方基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意思自治,可自由进行承揽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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