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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我们该如何举证?

发布者:锁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1573人看过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繁荣发展,物业服务行业也随之兴起。目前各地基层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案子以日益增长的趋势发展,在这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履行义务存在瑕疵而拒交或者少交物业费产生的纠纷占绝大多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业主需要提供物业服务公司履行义务存在瑕疵的证据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由于物业服务质量的无形化使得业主收集证据十分困难,因此如何合理分配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举证责任,来有效的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物业物业服务公司不仅承担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举证责任,而且承担履行物业服务质量符合规定与约定的举证责任。


一、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上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渊源,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之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对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本《通知》根据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服务管理需求的不同情况,将物业服务管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服务等级,每个服务等级均对应相应的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相应的收费标准也会有差别。因此,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对已依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举证,物业服务公司应根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标准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是否符合达到约定的服务等级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项目与内容主要由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目构成。而且根据《通知》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过程中在均会形成合同履行的资料,例如,对房屋公用部分进行日常管理合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巡查记录、满意率调查记录、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记录等书面证据,在业主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提供上述书面证据以证明其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


二、物业服务公司的举证责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之规定,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应当具有正当理由,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应当承担举证证明物业服务公司存在上述违规收费之行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承担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举证责任,但是该条中的合同履行义务是否应当包括物业服务质量呢?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的物业服务义务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的标准,应当让大多数业主感受到其服务质量是符合相应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的。


第一,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服务性行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前提是其提供了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符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质量,而且让其承担服务质量的举证责任是法律的原则性要求。


第二,从举证证明的能力上来看,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相比而言,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掌握更多的物业服务的证据,对于业主而言,让业主承担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举证责任,其具有天然的弱势,而且业主提供的诸如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证据往往很少被法院所采纳。因此,物业服务公司更有能力举证证明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根据《通知》的标准,每个等级均对应有相应的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而且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记录其按照物业合同要求履行的物业服务,比如每日做清洁卫生的工作记录、保安人员巡逻的签到单据等。


第三,严格物业服务公司的举证责任可以促使其规范管理,减少物业纠纷的发生,相反,如果放宽物业服务企业的举证责任,会导致其重视签约忽视物业合同的履行。


三、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正如前文所述,由于业主相对于物业服务公司来说,业主在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举证问题上具有天然的弱势;法院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加强对业主的保护,从而平衡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举证责任。其一,在物业服务知识方面,业主相对于物业服务公司而言显得非常匮乏,对于不具备相应物业专业知识的业主而言,对于业主的举证责任不能过于严格;其二,在举证成本方面,业主通常需要忙于自身的工作,业主无法放弃自身工作而去收集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的证据,即物业服务公司的举证能力明显要强于业主。其三,由于物业服务的长期性、重复性、琐碎性等特点,其区别于有形商品的特殊性,很多情况下前面的服务质量如何难以再现和证明,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物业公司均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形成书面记录,比如,对房屋公用部分进行日常管理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巡查记录、满意率调查记录、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记录等书面证据。因此,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质量举证证明责任既是法律规定的,更是公平诚实原则的体现。


总结


法院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要注重加强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即业主提出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时,按照举证责任倒置之原则,由物业服务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以及服务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据。因为这样,不仅可以促进物业服务公司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从而构建和谐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而且可以使法院在审理物业纠纷案子时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从而维护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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