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管辖权异议的注意事项:
形式1:虚列被告,使案件规避真正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使得没有法律上关联的法院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
形式2:虚列第三人,利用法律对第三人规定的缺陷,将不是被告人的人列为被告,把真正的被告列为“第三人”,从而规避了真正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形式3:虚列案件案由,使本来并无管辖权的法院能够受理立案,使管辖表面的形式合法化;
形式4:变更诉讼理由,使案件避开对方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将本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改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在管辖权异议申请被滥用的今天,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难免会将被告为拖延时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与真实的错误管辖进行混淆,原告规避正确管辖的行为可能得不到有效制止。此时,管辖权异议的“纠错”机制失了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