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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No.8 当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开工报告、开工令、施工许可证、竣工报告的开工日期不一致时

发布者:冯跃娇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549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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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当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开工报告、开工令、施工许可证、竣工报告的开工日期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答: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开工日期可以体现于多种建设工程施工的书面材料中,但是这些开工日期可能与实际开工日一致,但更多的是不一致。在此情形下,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开工日期: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等)。2、承包人虽然无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日期为开工日期。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建设单位如果拒绝签发开工令,那么由于建设单位拒绝签发开工令造成的施工单位的停工、窝工损失,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当然,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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