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男性也构成犯罪?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男强女弱的局面在中国也正在得到改观,虽然在官场上的体现不太明显,但是在职场及其他领域女性已强势崛起。随之而来的是女强人、女汉子的称呼横空出世,这不但反映着女性的独立及社会生存能力越来越强,同时也预示着男性的社会主体地位在下降。随着越来越多的伪娘出现,针对男性的骚扰性犯罪也呈上升趋势,但是现行《刑法》并未对男性可能遭受的被侮辱、强暴的风险做出保护。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就这一问题做出了规定,扩大了侮辱性犯罪的受案范围,这对广大伪娘来说可谓是一大利好。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修正案九草案的修改体现了法的社会性与滞后性,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很多新情况是立法者无法预料到的,因此与时俱进,保持立法的时代性与稳定性就显得格外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