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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产权法律风险大

发布者:郭田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366人看过


李某和自己的老表张某就房屋代持协商得好好的,本以为事随人愿,岂料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老表私底下把房卖了,房屋买受人随后拿着房产证上门“驱赶”李某夫妇,真是心态爆炸!看来房屋代持有风险,须谨慎为之!那么问题来了,作为房屋代持人的张某,出售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要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呢?

2016年8月,李某夫妇购买了一套房屋,出于特殊原因,他们与李某的亲表弟张某口头约定,以张某的名义办理按揭,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房屋实际所有人为李某夫妇,房屋由他们居住,首付和月供也由他们支付。

2017年8月,李某夫妇发现用于还房贷的银行卡无法存钱,遂追问张某,才得知张某已将房屋转让给案外人程某,并注销了该银行卡。

2017年9月的一个晚上,房屋买受人程某持房产证到案涉房屋,要求李某夫妇搬出去,双方发生纠纷至派出所,经协调未果,李某夫妇以自身合法财产权益遭到侵害,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张某赔偿经济损失180余万元,并以该赔偿数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9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判决生效之日。

庭审中,作为原告的李某夫妇诉称,案涉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但双方已约定其只是顶名购买,实际所有权人为二原告,被告出售房屋系无权处分,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被告张某则辩称,案涉房屋是其自行购买并出租给二原告居住的,故出售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何况,如若二原告所述为实,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将不动产交他人代为持有,应该清楚其中的风险,二原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表兄弟关系,以及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确系李某夫妇所有等事实进行了确认。

法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基于亲属信任等原因,就房屋代持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代持期间擅自将房屋出售并取得出售款,其行为侵犯了二原告对房屋的合法权益,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对于损失的认定,以案涉房屋出售时的市场价260万元为基数,扣除银行还款、违约金等款项后,认定损失为161万余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判决被告向二原告支付161万余元的赔偿款,驳回了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龙坡法院罗春风法官表示,诚信原则乃民法之帝王原则,违反该原则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中获利。结合本案,被告张某擅自处分代为持有的房屋的行为系不诚信行为,当然不能从房屋出售中获利,且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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