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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不等于雇主责任险

发布者:郭田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0日|分类:保险理赔 |340人看过


原告张某系被告甲建筑公司的员工,从事木工工作。2021年5月,张某在甲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上施工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由于甲建筑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张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某便将甲建筑公司和保险公司起诉至大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15万余元、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款20万元

甲建筑公司辩称,该公司已经为张某投保意外团体保险,目的在于弥补无法投保工伤保险的责任。现张某能够得到团体险约20万元的赔付,足以弥补人身损害损失,因此张某此次主张的各项工保险待遇应当以团体险赔偿后予以品迭。

保险公司辩称,对甲建筑公司为张某购买了意外团体保险的事实无异议,提出对伤残等级有异议,同时申请重新鉴定。

调解结果

经承办法官做通双方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分别赔付原告张某52000元、190000元,原告撤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很多雇主认为为员工购买了意外险就能免除其的风险,其实不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属于强制保险,亦不具有转移雇主事故风险的功能。雇主对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为雇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而获得相应的免除。如果意外事故属于工伤,雇员在获得意外险赔偿的同时,仍然可以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另行赔偿。

转嫁雇主责任风险需要投保雇主责任险,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赔偿责任,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直接受益人也是雇主,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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