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振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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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大额借款纠纷案

发布者:戴振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96人看过

成功代理大额借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2011 年5月23日,被告项×向原告张×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张×出具了欠原告张×800000元整的借款合同一份,同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被告到期前不能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则由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

原告张×找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傅春萍律师,委托傅律师处理此大额借款纠纷一案。

二、法律条文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项×借款8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合计1000000元。

四、律师建议

1、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当被告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归还全部借款时,则由担保人吴旭洋全部承担所欠借款及债务及一切追求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及违约金。《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担保方式为一般担保,且并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在本案提起诉讼时,已过六月之期限,因此不得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2、借款人逾期还款情况下,法律规定其应当偿还的是逾期利息。其计算标准高于一般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合同的利息包括两个因素,一是利率的确定,一是计算期限的确定。

对于利率的确定,可分为正常情况的约定利率和逾期以后的逾期利率。对于逾期以后的逾期利率的确定,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于罚息利率的确定,根据本通知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即,逾期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利率标准增加30—50%来确定。

3、在此类案件中,合同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能否同时得到支持?约定逾期利息是合法的,约定违约金也是合法的,在借款合同中,是否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当事人同时提出关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的,能否得到支持?当事人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但是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不能同时得到法律的支持,只能择一。

4、合同违约金的确定标准。《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在本案中,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240000万元,而合同约定300000元,已经超过了,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违约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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