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代理一分居逾两年的离婚纠纷案件
2014年8月5日,一离婚纠纷案件的被告(女方)来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委托金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8月11日的法庭审理活动。
从接受委托到开庭不足一周的时间,在听了被告的陈述后,针对原告自2012年年初双方即已分居的诉称及诉前人民调解时被告对分居时间予以认可的情况,金梅芳律师在征求被告意见后迅速拟定了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和因而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意见,具体从双方婚前相处情况、结婚登记再到因怀孕保胎、生育哺乳及双方父母照顾精力等方面予以展开,充分说明双方分居系因客观原因而非感情不和造成的。
2014年8月14日上午案件如期开庭审理,因何原因分居自然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由于原告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被告方的陈述又符合客观事实、合情合理,法庭当庭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符合法定情形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即为法定情形之一。构成此种法定判离理由的条件有三,即夫妻分居、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在双方对已分居且满2年无异议的情形下,当事人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使得法院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