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个生动的案例,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案件中李阳见女儿是他的权利——探视权,因为在当初法院已经给出了“男方每月可探望三四次”的判决,按照《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李阳不支付抚养费不是杨晓丽可以用来抗辩不给李阳探视的理由,李阳不支付抚养费属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8条,若对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孩子的生长发育来看,父母的角色是别人难以替代的,如果因为一己之私而拒绝对方探视孩子,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孩子的成长,严重的还有可能致使孩子今后心理有缺陷。目前,离婚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小孩的事情时有发生,虽然法律有规定,但通过法院来行使探视权不但程序繁琐,而且还会激化双方的矛盾。因此,提高人文素质、增强及法律意识在当今社会显得尤为必要,这是解决该类问题最有效的途径。
案件中杨晓丽拒绝李阳探视女儿是错误的,除非她有证据证明对方探视女儿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①对方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②对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打骂、虐待子女行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③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④在探望过程有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⑤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⑥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怂恿子女犯罪的;⑦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杨晓丽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拒绝李阳探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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