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玉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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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对网络谣言说“NO”!

发布者:谭玉婷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139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

近日山西太原警方通报了一起关于编造传播“忻州确诊病例曾在太原嫖娼”系谣言的案例,其中2人被拘留1人罚款。另在江苏无锡,一男子为博人眼球编造“与两位爱妻结婚”并发布多张三人合影,警方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其处以治安处罚。以上两个案例可见,无论你造谣的对象是他人还是自己都可能涉嫌违法!如今像这样类似的以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方式伤害他人的事件和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可谓是层出不穷。那么躲在屏幕后随意发布的未经证实的言论到底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呢?

一、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明上网,诚信用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作为“吃瓜群众”,应理性吃瓜,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文明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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