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6月1日,颜某入职某酒店,担任大堂经理一职,工作时间为9时至21时。
2018年8月12日,为了犒劳员工,颜某经领导批准,在当天店内营业结束后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团建聚餐。22时30分许,聚餐中两名店员因一时口角,情绪激动之下发生肢体冲突。作为大堂经理,颜某立即上前劝阻,没想到两名店员喝多了酒,不仅不愿意停手,甚至还挥起了酒瓶。颜某躲闪不及,被酒瓶砸中面中部,致鼻骨骨折。
问:下班后,团建聚餐中劝架导致的意外伤害,是否算工伤?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判断本案中颜某是否构成工伤,应先确定其是否符合上述“三工”规定。
首先,团建聚餐是在当天店内营业结束后立即进行的,作为大堂经理,颜某经上级领导批准代表酒店组织聚餐,属于工作时间的延伸,符合“工作时间”这一要件。其次,该团建聚餐所使用的地点是酒店内部,符合“工作地点”这一要件。第三,虽然法律法规未对“工作原因”进行明确阐释,但“工作原因”应解释为劳动者受伤与履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颜某作为大堂经理、聚餐的组织者,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颜某进行劝架,与其岗位职责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