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像张先生这样的劳动者,他们在遭遇单位无理克扣年终奖的野蛮行径时,往往忍气吞声,不知道或不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在本案庭审时,被告单位的辩解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认为,被告单位在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就上述年终奖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条款。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等法律规定,年终奖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劳动者在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所有报酬。所以,本案被告单位拒绝支付张先生年终奖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