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恒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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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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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4880号返还财物纠纷案!

发布者:路恒飞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2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程响诉称:被告曾玲原为原告之子程亮的女友,程亮和被告于2012年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3月两人分手。2014年2月26日,原告从银行取款36万元,由程亮陪同被告一同将该36万元存入被告的银行卡。2015年3月,被告和程亮分手,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装修实际花费12万元之后剩余的24万元。

庭审现场:

庭审时,双方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展开激励辩论,原告认为:自己当时把该36万元交付给被告时,明确表示该款项是给予程亮结婚和装修房屋之用,但是该款项到了被告手中,被告也没有和程亮结婚,原告当然有权要求被告归还装修房屋后的剩余款项24万元;被告辩称:原告当时将钱给了自己的儿子程亮,被告没有从原告手中拿过钱,原告起诉被告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将涉案款项36万元交付给其子程亮用于结婚和装修房屋之用,并没有表示要求程亮归还,基于该二人特定的身份关系,原告和其子之间就该款项的交付和接收构成赠与关系。在原告将该36万元交付给其子程亮时,因被告和程亮之间尚非婚姻关系,为此,原、被告之间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但程亮收到原告给付的钱款后与被告一同将款项存入被告的银行卡中,程亮和被告之间就此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款项24万元,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案例提供人:路恒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务追索、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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