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恒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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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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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路恒飞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1004人看过

案件描述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案情】:

被告引金兰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和为荣购买煤炭,2012年3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引金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面载明:“今欠和为荣煤款二十五万元整”。此后,被告还了部分欠款,但仍有二十万元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多次催要,但始终无果。

被告习勇是被告引金兰的丈夫,其多次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煤事实,由无法追要欠款,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债务。

【庭审】:

庭审时,双方就上述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展开激励辩论,被告习勇认为,欠款是被告引金兰经营过程中产生,与家庭生活无关,该笔欠款应视为引金兰的个人债务;原告认为,上述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

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对原告二十万元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观点】:

笔者同意原告方意见,理由如下:原告提供了欠条,被告对欠条真实性未予否定,债务关系明确。两被告系合法夫妻,双方又未约定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和分担问题,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欠款发生时或发生后其夫妻双方曾有约定该欠款属于个人债务,原告提交的欠条虽系其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出具,但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提供人:路恒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务追索、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法律顾问等,法服专线:1385194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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