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
原告淮安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纠纷一案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在答辩期间,被告南通市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又给付了一部分工程款,目前,所欠工程款的数额远低于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因此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南通市某基层法院管辖。
庭审:
庭审时,双方就中级法院有无管辖权展开激励辩论,被告意见认为,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又给付了一部分工程款,目前,所欠工程款的数额远低于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应该移送基层法院管辖;原告意见认为,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法院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是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即一旦法院合法取得了管辖权,就不因为后来的因素的变化而丧失管辖权,所以,本案仍属中级法院管辖。
观点:
笔者同意上述原告方的意见,理由如下: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1条 “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及第2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所以,根据如上法律规定,法院理应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裁判: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案例提供人:路恒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务追索、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法律顾问等,法服专线:13851948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