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佼|时间:2019年08月22日|7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一直从事典当行业,2017年1月到2017年12月之间,被告梅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七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83000元,且均出具了相应的借据,并且口头约定了月息2分。2017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还款40000元本金,剩余本金143000元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梅某向原告张某借款的事实有借条、现场视频记录予以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梅某应依约定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3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梅某出具的借条中虽未写明借款利息,但其在与原告协商还款时,确认了借款年利率为24%,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该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
一、被告梅某偿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43000元。
二、被告梅某偿付原告张某借款利息(以143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梅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