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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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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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孕妇孕期被解雇 应该如何维权?是否应当赔偿?--马君律师

作者:马君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5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16月,王女士应聘到某公司任行政总监,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61日至2023年5月31日。

王女士入职后,工作勤恳、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直好评。2023年3月5日,王女士如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但在吃早餐时,突然感觉一阵恶心,随之伴随的就是干呕不止。王女士以为自己吃坏了东西,也没当回事。但是干呕却没有任何好转,随后王女士到医院进行检查,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

某公司得知王女士怀孕的消息后,便以各种理由让王女士自行辞职离开,并明确告知王女士,合同期满后不会再续约了。王女士认为自己是意外怀孕,而且在怀孕期间,公司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见状,公司索性也不再装了,直接摊牌告知王女士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因王女士与公司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忍不下这口恶气的王女士一纸诉状,直接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余万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终止。本案中,王女士某公司校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5月31日到期,在此期间王女士怀孕,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王女士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前明确向该学校告知了其已经怀孕的事实。该学校在知悉王女士情况后,仍向其出具不续聘告知书,不再继续履行与王女士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王女士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公司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

第二、劳动权益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三期”女职工仍存在“隐形歧视”,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孕期女职工自动离职,不仅实质损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而且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承担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为女职工安心生育和国家鼓励生育政策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也有利于营造社会尊重、关心和关爱女职工的和谐氛围。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专委副主任、党支委员、优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