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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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瞻建筑工程案例:工程款转给第三方后能否再追偿?

作者:陈清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次举报
2026-08-28


这是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律师团队办理的真实案件:施工人否认两笔第三方收款属于工程款,建筑公司则主张结算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律所位于南京雨花台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覆盖南京全市;对南京建设工程拖欠纠纷而言,第三方收款是否构成清偿,不能只看收款账户姓名,更要还原付款指示与款项对应关系。

一、案件基本事实

A公司从事工程建设、建筑劳务分包等业务,B先生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原告C先生曾为A公司承接的无锡某快速化工程提供打梁、运输拉梁等现场施工。双方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一份完整书面施工合同,但在工程完成后形成结算单。2024年4月15日,B先生出具一份抬头为"无锡大成路2023年支撑梁方量运输"的结算单,列明打梁、运输拉梁及木方花费等项目,合计196000元。结算单载有"工程完工全部付清",并有B先生签名捺印。C先生在结算单左下方注明收款50000元并签名,右侧又写明"196000-50000=146000"。同日,B先生向C先生转账50000元。2024年6月13日,B先生又向C先生支付30000元。争议主要发生在2025年1月。A公司先后向某石方工程队转账100000元、向C先生经营的水果店转账16000元,两笔转账用途均备注为"工程款"。A公司主张,这116000元均依照C先生一方的安排支付,用于结清结算单项下工程款。C先生则称,100000元是其兄弟后续施工应得的款项,16000元是水果货款,不能冲抵自己的工程款。诉讼中,C先生最初要求A公司支付146000元及利息,并要求B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后将工程款请求减少为116000元。A公司和B先生抗辩,案涉196000元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C先生的兄弟实际参与项目施工、结算和催款,并曾通过项目负责人向公司提供收款信息。公司根据收到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及付款指示向第三方转账,属于履行工程款付款义务。围绕上述争议,双方提交了结算单、转账凭证、微信记录、证人证言、发票和送货资料等证据。案件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三方收取的100000元能否视为C先生收款;转入水果店的16000元究竟是工程款还是水果货款;若结算款已经付清,B先生是否仍需承担股东责任。

案件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立场:被告(施工企业及其唯一股东)

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脱敏说明:本文已删除自然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详细住所、企业真实名称、项目人员及第三方收款主体名称等可识别信息,分别以A公司、B先生、C先生等代称,仅保留完整案号、审理法院及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姓名。

二、?高瞻律师代理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后,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律师团队没有把抗辩停留在"公司已经转账",而是围绕每笔款项是否受C先生安排、是否对应196000元结算债务,建立可以逐项核验的证据链。整理材料时,我们先按合同关系、实际施工、结算确认、付款流向和催收沟通五条线制作时间表,同时核查在案材料中是否存在工程签证、增量施工或者结算后新增工程的依据。判决材料没有体现完整书面施工合同,争议最终要落到196000元结算单及后续付款上。为此,我们把每笔款项的金额、日期、账户、备注、账户提供人和付款后反馈列入同一张清偿明细,避免证据各说一段、彼此接不上。第一,先锁定债务基数和已付款节点。结算单明确总额为196000元,C先生确认收到50000元;其后又收到30000元。双方对结算金额以及前两笔共80000元付款没有实质争议,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剩余116000元是否已经通过第三方收款方式清偿。第二,按照时间顺序还原付款指示。律师将2025年1月23日至26日期间的清单照片、身份证和银行卡照片、微信语音、转账信息截图、原始单据照片等材料串联起来。付款前有人向项目负责人提供收款账户,项目负责人再将相关信息传递给B先生;付款后,B先生继续询问款项是否到账,项目负责人表示结算凭证在其处并准备寄送。前后行为能够相互印证。第三,回应"100000元属于他人后续工程款"的说法。我们对照C先生及关联施工人员关于施工时间、结算主体、催款主体和收款安排的陈述,区分已经确认的事实与缺少证据的推断;再结合付款前账户信息的传递和付款后的到账确认,说明收款账户虽非C先生本人,但付款并非A公司单方随意决定。第四,回应"16000元属于水果款"的说法。我们把这笔款单独拆解,从转账备注、发票开具时间、送货资料能否对应具体时间地点和数量、交易过程是否有连续凭证等角度进行质证,指出仅有发票和无法准确定位的照片、视频,尚不足以割裂该笔款项与工程结算的联系。第五,将主债务与股东责任分层应诉。原告同时起诉A公司和唯一股东B先生,我们先证明公司工程款是否已经清偿,再处理股东责任请求。这样的诉讼方案避免把举证重点分散到次要问题,也便于法庭先审查原告请求赖以成立的主债务基础。

三、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双方对B先生代表A公司出具结算单、截至2024年4月15日结欠C先生工程款196000元,以及当日支付50000元、2024年6月13日再支付3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案件争议焦点是结算单项下剩余116000元付款义务是否已经履行。法院首先认定,A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支付的100000元和16000元,转账用途均备注为工程款。对于16000元,C先生关于水果款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对于100000元,结合C先生与关联施工人员的关系、施工和结算安排、收款账户提供过程及微信沟通,A公司有理由相信相关人员有权代表C先生收款。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结算单出具后另有施工并产生新的工程款,现有证据也表明结算前后的工程款权利主体均为C先生。债务人的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没有作出指定时,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因此,100000元付款应优先清偿2024年4月15日结算单项下已经到期的工程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本案中,即便存在结算单出具后的新增工程款,案涉结算债务已经到期,相关付款依法优先用于清偿该到期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C先生主张16000元为水果款、100000元为他人另行工程款,需要提交相应证据;法院综合判断后认为其证据不足。

四、??高瞻律师团队·企业风险提示

1.债权人要求把工程款转入第三方账户时,不要只保存账号。付款前应让债权人书面确认收款人、代收金额、对应项目和结算批次。南京工程款律师处理这类争议时,通常首先核对付款指示是否真实、明确,并且形成于转账之前。

2.转账备注要能够指向具体债务。与其笼统备注"往来款",不如写明项目名称、结算单日期和"工程款",付款后再把回单发给对方,请其确认到账金额和剩余余额。南京工程款律所在审查付款证据时,也更容易据此还原清偿过程。

3.项目负责人只是传递账户信息的,授权过程仍要完整保存。债权人最初发送的身份证、银行卡和付款指示,项目负责人的转发记录,公司付款凭证以及对方确认到账的沟通,最好连续留存;单独一张转账截图,往往解释不了为什么向第三方付款。

4.旧结算款和新增工程款同时存在的,付款时要说明本次款项冲抵哪一笔。没有明确指定,发生南京建设工程拖欠纠纷后,法院可能依据债务到期时间等因素确定清偿顺序,付款方未必能按照自己事后的解释进行冲抵。

5.最后一笔结算款付清后,不要让原结算单继续处于未结状态。应收回原件、注明作废,或者补签结清确认书,把结算总额、每笔付款、剩余余额和是否还有其他到期工程款写清楚。无论企业位于南京雨花台区还是南京其他区域,这都是工程款结算中成本最低的一道风险控制。

五、案件处理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认定,A公司就196000元结算单项下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C先生要求继续支付116000元工程款缺乏依据。法院判决驳回C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2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4490元,由C先生负担。本案是一审判决,裁判文书载明当事人可依法提起上诉。本文仅依据现有判决书陈述一审处理结果,不对后续程序作未经证实的判断。公司遇到应收账款难收、合同履行争议、股东矛盾、股权纠纷,或者已经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并制定处理方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团队,为南京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控、应收账款催收、股权纠纷处理、诉讼代理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如需南京公司法律顾问、南京公司律师提供支持,可联系我们。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企业负责人了解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陈清律师,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资深党员律师,深耕法律行业三十余年,具备24 年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0210734200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13201200210734200 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