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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嘱让部分子女继承,其他子女不认账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某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其事实与理由为:赵某杰与林某系夫妻,育有赵某聪、赵某霖、赵某刚、赵某君四个子女。林某于20121227日去世,赵某杰于2017418日去世,赵某刚于20131230日去世。赵某刚与前妻于2002115日离婚,育有独子赵某昊,后赵某刚于20021230日与崔某再婚,婚后无子女。赵某杰与林某留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2008年二人立有公证遗嘱,指定该房屋由原告继承。此外,原告主张涉案位于朝阳区二号房屋应全部由其继承,理由是被告均与被继承人断绝来往且未尽赡养义务。

 

(二)被告答辩

被告赵某霖、赵某聪、崔某、赵某昊答辩意见如下:

1.认可原告陈述的家庭关系、成员情况以及东城区涉案房屋情况;

2.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涉案公证遗嘱,并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

3.若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有效,被告认为赵某君自1986年至2002年入狱三次,服刑十一年期间均由四被告照顾、赡养被继承人,应剥夺其对朝阳区涉案房屋的继承权;

4.关于涉案朝阳区房屋,主张应由四被告共同继承,其中赵某聪占四十八分之十六份额,赵某霖占四十八分之十六的份额,崔某占四十八分之三的份额,赵某昊占四十八分之十三的份额,为方便处理该房屋,该房屋由赵某霖继承所有,并给付赵某聪房屋折价款1067667元、给付崔某房屋折价款200187元、给付赵某昊房屋折价款867479元。

 

二、法院查明事实

1.被继承人赵某杰与林某共育有四子女:赵某聪、赵某君、赵某霖、赵某刚。林某于20121227日去世,赵某杰于2017418日去世,赵某刚于20131230日去世。赵某刚与前妻育有独子赵某昊,后赵某刚与崔某再婚,婚后未育子女。

2.1994年,E公司与赵某杰签订《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出售涉案东城区房屋;同年,e公司与赵某杰签订《住宅房屋买卖契约》出售涉案朝阳区房屋。1994年涉案朝阳区房屋登记至赵某杰名下,1995815日涉案东城区房屋登记至赵某杰名下。

3.20086月,赵某杰立下遗嘱并在北京市某公证处进行公证,将涉案东城区房屋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份额在去世后给赵某君个人所有;同日,林某在该公证处亦出具公证遗嘱一份,将涉案东城区房屋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份额在去世后给赵某君个人所有。

 

三、裁判结果

1.被继承人赵某杰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君继承并所有;

2.被继承人赵某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由被告赵某霖继承并所有;

3.被告赵某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赵某君、被告赵某聪房屋折价款827441.7元,给付被告崔某房屋折价款106766.7元,给付被告赵某昊房屋折价款613908.3元;

4.驳回被告赵某霖、赵某聪、崔某、赵某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一)法律依据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二)案件分析

1.对于涉案东城区房屋

    -该房屋为赵某杰、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留有公证遗嘱将所占份额给予赵某君继承,四被告虽不认可公证遗嘱,但依据不足,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有效,故该房屋由赵某君继承。

2.对于涉案朝阳区房屋

    -该房屋为赵某杰、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去世时,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林某所占二分之一份额由赵某杰、赵某聪、赵某霖、赵某君、赵某刚等额继承,每人各继承十分之一。赵某刚去世后,其十分之一由赵某杰、崔某、赵某昊各继承三十分之一。赵某杰去世后,其自身所占二分之一份额以及从林某处、赵某刚处继承份额由赵某聪、赵某霖、赵某刚、赵某昊等额继承。综合考虑遗产分配、所占比例情况,本案所涉朝阳区房屋由被告赵某霖继承所有为宜,结合评估价格、所占份额等,给予其他当事人折价款。

3.对于原被告争议的继承权丧失和赡养义务未尽问题

    -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均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五、办案心得启示

 

(一)遗嘱的重要性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的存在对于遗产的分配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如本案中,东城区房屋因有公证遗嘱明确了继承人,避免了更多的争议。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确保其效力。

 

(二)证据的收集与整理

无论是主张继承权还是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当事人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和整理证据,如本案中涉及的家庭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遗嘱公证等相关证据,对于案件的走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与情理的平衡

在继承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赡养义务等情理方面的因素。虽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处理案件时,也需要考虑到家庭伦理等情理因素。不过,当情理与法律冲突时,应以法律为准绳,如本案中对于原被告关于继承权丧失和未尽赡养义务的主张,因依据不足而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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