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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世,子女就房屋出资主张多分遗产起纷争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求

1.诉讼请求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屋,将该房屋登记在我名下,我向赵某英、赵某君给予补偿;

    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2.事实与理由

 赵某鹏、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前为北京市H公司工人,育有长女赵某文,次女赵某英,长子赵某君三人。19951212日,高某去世。高某去世前,其父母已经去世。

 20012月,根据当年房改政策,赵某鹏利用夫妻双方工龄购买了其居住的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屋,并支付房价款44251元。

 200383日,赵某鹏去世。赵某鹏去世前,其父亲母也已经去世。赵某鹏、高某去世时,都没有留下遗嘱。

 赵某鹏、高某在世时,我经常过去看望照顾老人,给老人购买生活必需品,尽到了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

 赵某鹏、高某去世后,我与赵某英、赵某君就遗产分割进行了多次协商未果。

 

 二、被告答辩

1.赵某英

 同意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同意房屋归赵某文所有,赵某文给我三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

2.赵某君

 不同意房屋归赵某文所有,我要求继承房屋60%份额。

 我是家中唯一的儿子,我自1983年结婚至父母去世,与父母共同生活居住16年,孝顺照顾生病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多分父母遗产。

 母亲在世时,多次与我沟通要买下住房给我,购房款4.6万元,父母让我出资了3.6万元,买房后,父亲也多次口头遗嘱房子给我,因父亲认为写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写遗嘱。

 

 三、法院查明事实

1.人物关系及房屋购买情况

 赵某鹏与高某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即赵某文、赵某英、赵某君。高某于19951212日死亡,赵某鹏于200383日死亡。

 2001年,赵某鹏与北京市H公司签订《北京市H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鹏使用夫妻双方工龄优惠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0218日,赵某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2.各方主张的赡养及出资情况

 经询问,赵某鹏、高某生前与三子女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赵某文主张其于1984年结婚后搬离,父母的医疗费均由其支付,并不定期支付生活费。赵某英主张其于1995年以前居住在涉案房屋,1995年后每周在涉案房屋居住三天直至赵某鹏死亡,父母的生活费、医疗费均由二人退休收入负担。赵某君主张其自1988年起与父母同住至二人去世,并负担父母生活费和门急诊费用,认可住院费系赵某文交纳。

 赵某文主张其负担了父母丧葬费用且在父母生前照顾较多。赵某英、赵某君不予认可。

 赵某君主张其与父母共住并负担生活开销,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另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应当多分遗产,赵某文、赵某英不认可赵某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3.庭审相关情况

 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房屋现价值680万元。赵某文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向赵某英、赵某君支付折价款,并表示具备支付折价款能力。赵某君要求赵某文向其支付60%份额折价款,否则要求按份额分割。

 

 四、裁判结果

赵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文继承所有,赵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赵某君、赵某英房屋折价款每人2266667元。

 

 律师点评

 

 (一)法律适用及遗产范围认定

1.法律适用原则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遗产范围分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原为公有住房,赵某鹏于高某死亡后以成本价购买,房屋应系赵某鹏的个人财产。购房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折算高某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高某的遗产予以继承。

 

 (二)遗嘱及出资情况认定

1.遗嘱认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赵某君主张赵某鹏生前留有口头遗嘱,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本案按法定继承办理。

2.出资情况认定

 赵某君主张其在购房时出资,就此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即便其有出资,该出资行为亦不构成对房屋所有权的共有,故对其以此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1.法律依据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本案情况分析

 赵某君主张其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赵某文亦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各方所尽义务的多寡。故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赵某文、赵某英、赵某君三人均等继承。庭审中双方对房屋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办案心得》

 

 一、案件难点

1.遗产房屋的产权认定复杂

 涉案房屋是在赵某鹏配偶高某去世后,赵某鹏利用夫妻双方工龄购买的房改房。这涉及到工龄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是否作为遗产以及房屋整体产权的界定,需要深入研究房改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

2.各继承人主张的证据收集与反驳

 被告赵某君主张其在购房时出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有口头遗嘱,这些主张如果成立会对原告的诉求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对被告主张的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并收集证据反驳被告的主张。

3.遗产分割方案的确定

 原告希望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给予其他继承人补偿,但被告赵某君提出不同意见。如何在满足原告诉求的同时,考虑到各方利益和法院可能的判决倾向,制定合理的遗产分割方案是一个难点。

 

 二、办案思路

1.明确房屋产权性质及遗产范围

 仔细研究房改政策,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确定涉案房屋在赵某鹏购买后的产权性质。同时,分析工龄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明确高某遗产的范围,为后续的继承份额计算奠定基础。

2.针对被告主张逐一反驳

 对于被告赵某君的出资主张,要求其提供出资证据,若无法提供,则依据法律规定说明出资行为不构成房屋共有。对于其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主张,从赡养的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如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指出被告证据不足。对于口头遗嘱,强调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被告无证据佐证则不应被采信。

3.合理主张遗产分割方式

 考虑到原告的实际需求和支付能力,主张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给予其他继承人折价款。在庭审中,提供原告具备支付能力的证据,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值和各继承人应得份额,合理计算折价款金额,使遗产分割方案既符合原告利益,又具有可行性。

 

 三、经验教训

1.深入研究特殊财产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的房改房涉及复杂的政策和法律问题,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对特殊财产类型进行深入研究,不能简单地依据一般财产的继承规则来处理。

2.重视对对方证据的审查与反驳

 被告的主张如果成立会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要高度重视对对方证据的审查。在今后的案件中,要提前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做好反驳的准备工作。

3.根据当事人需求制定灵活的诉讼策略

 原告希望获得房屋所有权,我们根据这一需求制定了相应的诉讼策略。这表明在处理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灵活多样的诉讼策略,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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