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品
中粮集团系中国最大食品企业,旗下“福临门”品牌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多年以来一直致力于该品牌的管理、销售和维护,已成为国内食用油行业领军企业。
二、侵权商品
然而,福临门的业务员在市场上发现一款食用油:
这个“飞雕图”是不是跟浙江纳爱斯集团的“雕牌”洗衣粉的“飞雕图”有点像:
(这个油会不会有洗衣粉味儿啊?!)
与飞雕电器的商标似乎也像:
最后,这款居然是“福临门实业出品”:
三、品牌维护
调查:
自然人潘某,2014年7月18日将“福临门”作为企业字号设立福临门实业公司,与马氏粮油公司合作生产、销售所谓“福临门实业出品”的食用油产品,通过官网、在淘宝网以及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店铺等方式大量宣传和销售。其中在上述网络宣传中大量并突出使用了“河南福临门实业有限公司”、“福临门”、“福临门食用油”、“福临门实业出品”等商业标识。且在其“公司新闻”的多篇文章标题及内容中使用“福临门”、“中粮集团”、“世界500强”、“质量有保证、毕竟是国企”、“我就是中粮员工,与一些人合不来辞职了”等字样、词语、内容,误导公众,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食用油商品是与中粮集团有某种关联或者合作关系的企业生产的,造成了市场的混淆。
另,潘某,曾以个人名义向商标局申请“福临门”、“蚁力神”商标,均被驳回。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
(注:由于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商标近似和商品相同或类似,因此,即便上述侵权商品中的“飞雕图”与浙江纳爱斯集团“雕牌”洗衣粉的“飞雕图”近似、“FEIDIAO飞雕”拼音及文字标识与飞雕电器的“飞雕Feidiao”商标构成近似,但由于食用油和洗衣粉、电器商品类别跨度较大,商标侵权能否成立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上述侵权商品与中粮集团的“福临门”食用油属于相同、类似商品,所以由中粮集团进行维权更为合适。)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河南福临门实业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及商品上使用“福临门”、“福临门实业出品”等商业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登记并使用带有“福临门”字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使用该字号。判决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河南福临门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福临门实业出品”字样虽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持了一审关于停止使用字号的判决及赔偿数额。
一审审理期间,“河南福临门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郑州卡姿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并更换了法定代表人——潘某变为公司监事。
这个结果是出乎我们意料的,因此,卡姿兰公司、纳爱斯公司、飞雕电器,你们快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