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治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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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博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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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治雄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事实

2018年10月19日3时许,被告人xx同被害人谢某、杨某等人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南街“老邹海鲜大排档”吃宵夜,xx因不满谢某提前离开,对其纠缠,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xx将被害人谢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踩踏,造成谢某右侧锁骨骨折(经鉴定损伤成都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在劝解过程中被xx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xx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成都市锦江区公安分局督院街派出所,其对殴打谢某、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xx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

判决理由:被告人xx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时,法院考虑:1、被告人xx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进行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xx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人得以被判处缓刑的关键在于被告人xx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进行供述,同时被告人xx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律师建议

不慎触犯刑事法律规定,建议积极自首,赔偿受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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