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事实
2018年10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崔xx同被害人谢某、杨某等人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南街“老邹海鲜大排档”吃宵夜,崔xx因不满谢某提前离开,对其纠缠,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崔xx将被害人谢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踩踏,造成谢某右侧锁骨骨折(经鉴定损伤成都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在劝解过程中被崔xx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崔xx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成都市锦江区公安分局督院街派出所,其对殴打谢某、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崔xx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
判决理由:被告人崔xx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崔xx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时,法院考虑:1、被告人崔xx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进行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崔xx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崔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人得以被判处缓刑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崔xx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进行供述,同时被告人崔xx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律师建议
不慎触犯刑事法律规定,建议积极自首,赔偿受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