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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充值,预付费消费的那些坑,律师一次性说清楚

发布者:孙鸿举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9日|分类:消费权益 |1210人看过

预付费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指消费者和经营者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作为预付款项,取得商家授予的会员资格后,消费者以会员身份取得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为了长期锁定固定消费人群,尽快回收前期投入,许多经营者都积极推广这种消费模式,并根据预付金额的高低,以超低的折扣吸引消费者购买会员、充值。但是,预付费消费模式的提前预付性质、金额高、消费期限长的特征,导致消费者的风险突出。而根据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美容美发、运动健身、儿童乐园、教育培训行业是预付费消费投诉的重灾区。

一、预付费消费常见陷阱

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作为相对强势的一方。经常会拟定一些强制性规定比如有些健身房规定办卡后不得转让,或者收取高额转让费用。或者规定一旦提供服务,不予退款等。

商家单方面变更条款。有些不良商家在吸引消费者办卡充值的时候,承诺超低折扣优惠条件。之后又以各种理由调整消费价格、或者出台新的规定限制消费者折扣的使用。

经营者跑路。经营者歇业或者停业应当提前公示告知,然而很多不良商家都是突然关门倒闭,经营者卷款跑路,消费者措手不及,再加上很多消费者不重视保存相关凭证,维权困难重重。但是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经营者捐款跑路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然后卷款跑路的经营者毫无顾忌肆无忌惮。

二、面对预付费消费陷阱,消费者首先是确认责任人

不管是什么消费方式、了解经营者都是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应该做的。根据消保法、公司登记管理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经营者应当悬挂公示营业执照,因此在进店消费时应当首选看一下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名称,进一步的可以了解一下营业执照上的其他信息,经营者性质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公司,再看一下该经营者的注册资本了解一下营业者的规模。办卡付费时,要确认收款人与商家字号名称,是否一致,缴款后要求出具合同和合同和收据,明确经营者。

当然除了经营者作为直接责任人以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一些承担责任的主体:

a、出借营业执照的,实际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b、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d、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f、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消费者维权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以选择:一、自行协商 二、调解,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 、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四、仲裁、诉讼。

对于普通消费而言自行协商是最简单但是效果最差,正如网络上的段子“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干什么”,如果都能协商解决,也就没有必要设置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了。面对强势的商家,普通消费者恐怕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还要受一肚子气。

有些消费者在发生矛盾后,会选择报警。公安机关按规定出警,但是公安机关不是消费纠纷的主管部门,但公安机关有调处社会矛盾的工作要求。因此民警或者派出所人民调解员一般会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对方可能都不来。来了之后可能多轮谈下来,并不会有一个理想的效果,最后有可能消费者息事宁人较大让步才能达成和解。公安机关不是消费纠纷的主管部门,但并不代表报警没有效果,至少公安机关出警后,其执法记录仪、笔录等记录了纠纷的相关情况,后续可以作为证据。

行政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在消费者投诉之后,面对行政监管部门可能的处罚,经营者相对来说会主动与消费者协调,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达成调解。相对来说消费者能否获得一个理想的结果。但是投诉首先就要有一个明确的投诉对象,所以笔者将明确经营者列为了维权的第一要务。

四、预付式消费的常见问题

1、消费者是否享有任意解约权?

消费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或者服务合同、承揽定做合同等等。因此消费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双方订立合同后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交易原则,如果消费者自身原因不再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消费者存在违约行为,具有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a、冷静期内任意解约权

消费冷静期类似于网络消费7日内退货权,但目前并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目前仅有部分地区立法:《北京市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行为指引》规定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但虽然赋予消费者冷静期内任意解除权,但退款时经营者有权扣除已消费部分等合理费用。

b、致使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合同的商家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如果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主张退款退货,以及赔偿损失等。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也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参照《北京市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行为指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等地方文件规定的内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服务项目、擅自提高消费价格、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暂停服务、歇业30日以上等严重限制消费者权益或影响合同履行等情形时,消费者可以主张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未消费部分的费用。

2、消费者自身原因解除合同,剩余费用能否退费

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一般会在相关文件中约定“课程开课不予退款”、“消费者个人原因无法上课,费用不退”、“擅自解约、概不退款”等内容。经营者出具的店内公告、会员规则或者合同中明确的不予退费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予退费条款是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此即使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的,剩余未消费部分也是可以退的。

在广东吴女士诉广州XKJY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号:(2020)粤01民终17920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女士以其实际行为表明其不愿意再履行涉案早教合同、同时认定“自身原因终止服务,广州XKJY公司概不退款”约定无效。故改判扣除吴女士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之后,退还未消费部分课程费用。

五、孙律师建议:

选择预付式消费时,首先要明确经营者,确保经营者的信用风险,当前很多地区,对于预付式消费都出台了一些管理措施,如开展预付式消费的应当报备。消费者可以要求出示备案材料。

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切莫贪图便宜中了经营者的超低折扣的圈套充值过多。

遇到商家收取预付款后“跑路”的情况,要及时投诉维权,涉及经济诈骗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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