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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纠纷案——代理被告获驳回全部诉请

发布者:李立平|时间:2026年05月14日|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因经营困难,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注销,清算报告载明资产为零、负债为零。公司一名股东(原告)认为,实际控制公司的三名被告虚增成本、私收加盟费、转移资产,并在其反对下强行注销,损害其小股东利益,遂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128万元(即其入股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三被告共同委托李立平律师应诉。

二、案件难点

- **法律性质错位**:清算责任纠纷保护的是公司或债权人利益,而非股东个人投资损失。原告以个人股权转让款作为损失主张,与法律基础不符。

- **举证困难**:原告仅提交部分财务资料复印件,指控被告侵占资产,但无完整账册,且经法院释明后拒绝申请司法审计。

- **程序合规**:公司注销经过股东会决议(80%表决权同意)、税务注销、公告等程序,原告仅反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异议或申请强制清算。

- **因果关系薄弱**:原告主张的128万元支付给了前股东(第三人),未进入公司财产,与被告清算行为无直接关联。

三、李立平律师代理成果

法院全面采纳被告方代理意见,判决: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16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20元,由原告负担。

法院认定:原告未能证明清算组成员存在违法或过错行为;拒绝审计导致公司资产状况无法查明;原告个人损失与清算行为无法律因果关系。

四、李立平律师作用

1. **厘清法律关系**:精准区分“损害公司利益”与“损害股东利益”,指出原告以个人投资损失起诉清算责任缺乏依据,引导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2. **程序抗辩扎实**:证明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程序合法,原告未在清算期间行使异议权,事后主张不能成立。

3. **锁定举证责任**:针对原告证据不完整且拒绝审计,强调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瓦解了原告的事实基础。

4. **切断因果关系**:指出原告128万元损失系支付给案外第三人的股权转让款,与被告清算行为无关,从根本上否定了赔偿请求。

5. **实现全面胜诉**:一审即驳回全部诉请,避免了二审程序,为当事人节省大量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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