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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代理股东以代表诉讼追回实控人侵占款2160余万元

发布者:李立平|时间:2026年05月14日|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目标公司)由多名股东共同持股,其中两名被告分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及监事。原告作为持股26.88%的股东,发现两被告利用掌控公司的便利,长期将公司厂房分租给9家商户,却要求承租人将租金直接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累计金额达1060余万元。同时,两被告将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评估净值1246.8万元的整套机器设备,以176.8万元的极低价格出售给一家物资回收公司,交易文件存在明显瑕疵,实际收款仅150万元,所得款项同样进入个人账户。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停业、濒临破产。在书面请求公司监事提起诉讼被拒(监事本人即为被告)后,原告依据《公司法》第151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公司损失。

二、案件难点

1. **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门槛**:原告需举证证明已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而被拒绝,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中监事即被告之一,不可能代表公司起诉,律师需妥善完成前置程序证明。

2. **租金损失的举证链极其庞杂**:两被告以现金、微信、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收取租金,承租人遍布各地,且多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并非租赁合同当事人,需要逐一向承租人调查取证,获取租赁合同、付款记录、证人证言,再与银行流水一一对应,才能形成闭合证据链。

3. **设备处置损失的认定争议**:两被告主张设备因被工人私自拆除、毁损严重,只能作废品回收,交易价格为176.8万元。原告需推翻该说辞,证明设备在处置时仍具有较高价值,且交易文件系伪造或极不合理。

4. **高额债权抵销的抗辩**:两被告主张其个人对目标公司享有数千万元债权(包括代为支付拍卖款的债权转让、垫付工程款等),要求以该等债权抵销其应赔偿公司的款项。若抵销成立,原告的诉请将大幅缩水甚至归零。

5. **共同侵权的认定**:一审虽认定两被告均参与侵权行为,但仅判决其中一被告对全部租金损失负责,另一被告仅对设备损失1100万元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未能实现全额连带。

三、李立平律师代理成果

- **一审**:法院认定两被告擅自收取租金1060万余元、低价处置设备造成损失1100万元,合计2160万余元。判决实控人陈某某赔偿公司损失**21,603,565**及资金占用费,另一实控人徐某某仅对其中1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 **二审(终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原告上诉意见,**改判徐某某对陈某某的全部赔偿义务(即2160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两被告的全部上诉请求。

- **总赔偿金额****21,603,565**(约2160万元),加上自起诉之日(2024116日)起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最终执行金额预计超过2300万元。

- **诉讼费用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约20万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绝大部分,原告仅负担不足3000元。

四、李立平律师作用

1. **妥善完成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律师向公司监事(即被告之一)邮寄书面请求函,要求其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并以公证方式固定送达事实。嗣后监事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律师据此证明公司内部救济已穷尽,成功启动股东代表诉讼。

2. **系统性组织租金损失证据**:律师对9家承租人逐一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获取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并从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两被告的全部银行流水。通过将承租人付款时间、金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周期比对,汇总出1060万余元租金直接进入被告个人账户的证据表格,使法院能够清晰认定每一笔款项的性质。

3. **精准击破设备处置的不实主张**:律师申请法院向当地派出所调取2019年的接处警记录,证明被告所称“工人擅自拆除设备”与事实不符——报警记录显示系与案外人的设备归属纠纷,而非工人讨薪拆除。同时,律师逐项指出《二手设备收购协议》的致命缺陷:①骑缝章与落款章形态、油墨颜色不一致,且落款章为打印件而非原件;②交易价格176.8万元仅为评估净值1246.8万元的14%,严重偏离市场价值;③买方实际仅支付150万元,且此后五年被告从未催收余款,违背商业常理。法院据此未采信该协议,酌情认定设备损失为1100万元。

4. **彻底瓦解债权抵销抗辩**:针对被告主张的“受让张文生2551万元债权”,律师指出:①无书面债权转让协议;②转让方张文生经法院通知拒不到庭接受质询;③被告支付的所谓“转让款”系汇入案外人袁锋账户,与张文生无关;④债权转让从未通知债务人(目标公司),依法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针对代付工程款主张,律师指出施工合同签订于2019年,但被告付款时间分布在2022年至2024年,与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严重不符,且无施工图纸、验收记录、发票等佐证。法院全部未予采信,驳回了抵销主张。

5. **扩大共同侵权责任至全额连带**:一审判决仅让徐姓被告对设备部分1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在二审中重点指出:经梳理银行流水,1060万余元租金中有241万余元直接汇入徐姓被告个人账户,其实际参与并分享了租金收益,与陈姓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全部租金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将徐姓被告的连带责任范围从1100万元扩大到**全部2160万余元**,极大增强了判决的清偿保障。

6. **全程主导证据调查与庭审应对**:因被告拒不配合提供证据,律师先后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家单位调取证据,获取了关键接处警记录、银行流水、工商档案等。在一审长达数月的审理中,律师针对被告提交的数千页财务资料逐一质证,有效揭露了其中的矛盾与虚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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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意义**:本案是中小股东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成功追究实际控制人“掏空公司”责任的标杆性案例。在侵权手段隐蔽、资金流向复杂、被告以巨额债权抵销抗辩的多重困难下,代理律师凭借严谨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律论证,为公司追回2160余万元损失,并推动二审将连带责任范围扩大至全额,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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