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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擅自处分查封房产,法院裁定追回赔偿

发布者:李立平|时间:2026年05月09日|1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法院在执行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某县的一处房产。此后,某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在未核实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与被执行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拆迁补偿款70余万元直接支付给被执行人,导致查封房产被拆除、可供执行财产流失。
二、案件难点

政府征收行为与司法查封的冲突:政府主张征收不属于“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法律未禁止征收。

查封效力争议:县政府提出房管局签收人非在编干部、未加盖公章,认为查封未生效。

追回现实困难:时隔四年后法院才要求追回财产,政府称不具备可操作性。

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补偿款难以追回。

三、律师代理成果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某律师)成功促使法院认定:

政府未履行核实查封情况、暂停发放补偿款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查封无需房管局盖章,签收即生效;

政府应承担限期追回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县政府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执行裁定,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

四、律师作用

法律定性:明确政府征收中“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过错责任。

证据运用:指出政府未及时通知法院、未协助冻结补偿款的关键事实。

程序推动: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稳固了原查封效力,避免了政府免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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