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李先生入职时间为2002年9月18日。工作岗位为仓务科搬运工,李先生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从2012年9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8月21日,李先生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发放高温津贴为由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进展: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主张,认定李先生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应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实际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且一个月内未补缴,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此条规定仅适用于深圳市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