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作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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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发布者:吴作哲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1190人看过

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原告宋某诉被告某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再现

      原告宋某系从事家电维修及安装的个体工商户。2012819日下午,原告应被告邀请为被告拆装空调。因所拆空调的室外机在二楼会议室的楼顶平台上,故原告从第三人处借来竹梯,随后请被告员工朱某为其扶梯,当原告踩着竹梯横档往上爬时,竹梯横档突然断裂,致原告坠地受伤。经鉴定,原告之伤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系劳务关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工作受伤所致经济损失。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双方为承揽关系,原告应自行承担其工作中产生的一切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系专业维修人员,应当自行配备梯子等相关专业工具,现原告明知要为被告拆空调,却未自行带好高空作业工具,在使用被告梯子时未作安全检查,存在过错。此外,其竹梯系从第三人处借得,对与原告所受损害,被告不存在过错。为此,原告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法官解析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有着明显的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合同的相对方,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等完成定作人指定工作认为或交付工作成果,原则上承揽人应自行承担承揽活动中的风险;而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方对用工方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质,其系按照用工方的指示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用工方的监督,执行工作任务中所产生的损害,用工方须承担更多的责任。本案原告主张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被告则认为为双方承揽关系,故区分双方间的合同性质对双方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意义。

      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在性质认定上的主要区别为:(1)合同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订立目的是承揽人通过独立的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至于工作完成的进度、时间等承揽人有高度自主性,而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方队接受劳务方一般具有人身依附性,应遵守接受劳务方的管理;(2)人身专属性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而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这必须以自己的劳务完成劳务工作,具有不可替代性;(3)报酬方式不同,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按件结算或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一次性结算,而劳务合同一般则按月等持续性方式结算。

      具体到本案中,(1)原告系从事专业家电维修、安装的个体工商户,与被告间不存在隶属或者被管理关系;(2)原告经被告委托以其个人的技术、自备工具为被告拆装空调,约定按件结算,符合承揽合同关于承揽方自备设备,并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的性质;(3)原告存在工作上的自主性,在工作时间、工作进度等方面无需受被告工作制度的约束。综上,原、被告间应构成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若依据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宋某在完成承揽工作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其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本案原告诉请的基础是健康权纠纷,即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中,被告只有存在过错时才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致损的主要原因是竹梯横档断裂,而竹梯并非被告提供,系原告从第三人处借得,故被告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另外,原、被告间系承揽关系,原告作为拆装空调承包人,一般应相关工具,且在楼顶作业时应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竹梯的稳定程度应有正确的判断,故原告在未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未充分预见竹梯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情况下进行承揽活动,存在过错,其应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范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1226日)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让你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日)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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