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贺福凤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5日 6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系交口县华瑞公司六工区煤场签票员,被告人李某甲系交口县华瑞公司六工区煤场装载机司机。2015年10月初,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尹某预谋以批中煤3煤种装高焦1A煤种的方式从华瑞公司拉出后卖掉获取高额利润。
被告人尹某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可。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尹某在两起案件中都不是组织策划者,属于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被告人尹某的第一次询问时间及本案立案时间,被告人尹某构成自首,被告人尹某为从犯,结合以上几点应对被告人尹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鉴定被告人尹某非法侵占数额为3789464.92元(371385元+3418079.92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判决采纳了很大一部分辩护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