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贺福凤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吕民一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女,1963年9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石楼县XX人。 委托代理人A,山西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0年9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石楼县XX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开庭审理后,上诉人A于2015年3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A减半负担1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