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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呼吸困难急诊患儿治疗时机致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医院拒绝提供首诊急诊病历 ,医院赔偿55万元

发布者:邓庆奋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地址坐标:广东省湛江市;邓庆奋医疗律师亲办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31日上午6时43分,一名10个月大的婴儿因“呼吸困难”被家属送至当地一家中医院急诊科就诊。值班医生接诊后,经视诊、听诊、触诊等常规检查,认为患儿已无心跳、呼吸,大动脉搏动消失,瞳孔散大固定,遂告知家属患儿已死亡。家属于6时49分抱患儿离开医院。约3分钟后(6时52分),家属因感觉患儿出现哭声及生命迹象,再次抱患儿返回医院恳求抢救。医院随即组织抢救,但至当日9时30分,患儿仍被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医疗过错分析,涉事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项过错,具体分析如下:

  1. 医务人员资质违规:首次接诊的值班医生,在事发时(2018年1月31日)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其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关于“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证行医。

  2. 违反诊疗规范,延误救治:首次接诊时,医生仅凭视诊、听诊、触诊即在短时间内(约3分钟)判断患儿“心跳呼吸骤停”并宣告死亡,未按照相关临床诊疗指南的要求,进行心电图检查,亦未在抢救室进行持续胸外按压、吸氧、电除颤等规范抢救措施满30分钟后再宣布临床死亡。该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存在延误救治的过错。

  3. 违反紧急救治义务:当患儿家属再次抱患儿返回请求救治时,医方未能立即启动最高级别的抢救程序。根据监控视频及病历记载,存在抢救措施启动不及时的情形。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方以家属曾放弃治疗为由不再积极施救,不符合法律规定。

  4. 病历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纠纷发生后,医院未按规定及时封存全部病历资料及监控录像。其提供的病历中,《临时医嘱单》记载的抢救措施执行时间与监控视频反映的实际情况存在矛盾,导致病历真实性存疑。此外,医院未能提供患儿首次急诊就诊的独立、完整病历记录。因医患双方对关键病历的真实性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以“无法确认医疗事实”为由对医疗损害鉴定不予受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医疗机构未妥善保管、提供病历导致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院因上述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也指出,患儿家属在患儿发病初期未能及时送医,且在医生首次告知患儿死亡后自行离开医院,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此外,患儿自身的疾病也是导致死亡的因素之一。

综合全案,法院酌情判定由医院对患儿的死亡承担60%的主要责任,患儿家属自行承担40%的次要责任。

经核算,患儿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19,207.62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判决医院向患儿父母赔偿损失总额的60%,即551,524.57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因未提供票据,未获支持。

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医疗机构多项过错叠加导致败诉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对医患双方均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1.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本案中,医院因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情形(无证行医、违反诊疗规范),直接被法院推定存在过错。同时,因医院病历管理混乱、关键资料缺失,导致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儿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充分体现了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在病历制作、保管方面的法定义务及其违反后果的严重性。

  2. 责任比例的划分:法院并未因医院存在重大过错而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而是综合考虑了患儿家属延误送医、自行离院的行为以及患儿自身疾病的因素,适用了“过失相抵”规则,最终确定了60%的责任比例。这体现了司法审判中对损害后果“多因一果”的客观分析。

  3. 对医疗机构的警示:本案暴露出医疗机构在医务人员资质管理、急诊急救规范执行、病历书写与封存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医疗机构必须确保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严格执行诊疗常规,特别是在急诊急救环节,必须遵循“生命至上”原则,尽最大努力救治。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病历的规范书写、及时补记及纠纷发生后的证据保全工作,避免因自身管理瑕疵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 对患方的提醒:患方在家人出现急重病症时,应及时送医。在医疗过程中,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对诊疗过程有异议,应依法理性维权,及时提出封存病历等要求,并慎重对待尸检等可能明确死因的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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