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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极重度贫血、胎母输血综合征、新生儿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死亡,医院赔偿61万元

发布者:邓庆奋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6日,一名孕妇因“停经37+1周,自觉胎动减少1天,胎监异常2+小时”至当地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门诊B超提示胎儿为头位、胎盘成熟度Ⅱ度、羊水正常,但胎心监护提示“胎心基线在140-150bpm,细小变异伴减速”。

孕妇于当日18时许入院,初步诊断为“胎儿宫内窘迫、妊娠期糖尿病”。入院后多次胎心监护显示“胎心减速”“变异减速”“频繁变异减速”,提示胎儿宫内窘迫持续存在。医方拟定的诊疗计划为“严密监测胎心、宫缩及血糖情况,选择最优分娩方式,必要时行剖宫产术”。

7月6日晚23时14分,孕妇顺产一活女婴,产后诊断包括“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因“全身苍白、反应差、呼吸弱”于次日凌晨转入儿科抢救,诊断为“新生儿极重度贫血、胎母输血综合征、新生儿休克、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宫内感染、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经抢救无效于凌晨2时20分宣布临床死亡。

司法鉴定意见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

  1. 患儿死因:符合因新生儿极重度贫血合并胎儿宫内窘迫导致严重缺血缺氧,最终因呼吸、循环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2. 医方存在过错: 对胎心监护出现的“频繁变异减速”等危险图形认识不足,未能及时、准确评估胎儿窘迫的严重程度; 在已具备急诊剖宫产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剖宫产终止妊娠,存在分娩方式与时机选择不当的过错; 病历中《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存在修改痕迹但未按规定签名确认,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不严谨的过错。

  3. 因果关系与原因力:医方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为同等因素(即原因力大小为50%)。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胎心监护异常提示的胎儿窘迫认识不足,未及时采取剖宫产终止妊娠,存在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根据鉴定意见,原因力为同等因素,酌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1. 医院赔偿患儿父母各项损失共计613,821.5元,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2. 案件受理费由医院承担大部分。


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产科处理不及时导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点在于胎儿窘迫的识别与干预时机

一、诊疗义务与过错认定

根据《妇产科学》诊疗指南,急性胎儿窘迫主要表现为产时胎心率异常,如频繁晚期减速或重度变异减速,提示胎儿缺氧严重,需紧急干预。本案中,孕妇入院后胎心监护多次提示“变异减速”“频繁变异减速”,已符合急性胎儿窘迫的诊断指征。医方虽拟定了“必要时剖宫产”的计划,但未在出现明确指征时及时实施手术,而是在继续观察后选择顺产,存在评估不足、干预滞后的过错。

二、病历书写规范性问题

鉴定指出,医方的《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存在修改痕迹但未按规定签名确认,属于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历是医疗行为的重要记录,也是鉴定责任的关键依据。不规范修改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甚至引发对医院诚信的质疑。虽然本案中该问题未直接导致责任比例加重,但提示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病历书写规范。

三、因果关系与责任比例

鉴定认定医方过错与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因力为“同等因素”,即医方过错与患儿自身病情(胎母输血综合征、极重度贫血等)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后果。法院据此判定医方承担50%责任,既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也考虑了疾病自身风险。

四、赔偿范围的认定

法院在计算损失时,严格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相关标准,对患方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支持。但对患儿出生后仅存活2小时,未实际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不予支持;对缺乏票据的住宿费、过高的交通费予以酌情调整,体现了损失填平原则。


结语

本案再次警示,产科作为高风险科室,医务人员必须:

  1. 严密监测、及时研判:对胎心监护等辅助检查结果应高度重视,尤其对“频发变异减速”等危险图形,应迅速评估,果断决策;

  2. 把握手术时机:在具备剖宫产指征时,应积极与家属沟通,及时终止妊娠,避免因观察过度延误抢救;

  3. 规范病历书写:病历是法律文书,任何修改都应规范、签名,确保真实、完整。

对患方而言,如认为医疗过程存在延误或处置不当,应及时封存病历,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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