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患者因“劲部肿物”1年于 5月19日到被告医院治疗,入院诊断:“甲状腺双侧叶肿物”。于次日行甲状腺近全除术。于晚上20: 45 分突发呼吸困难、嘴唇发绀、查体见颈部肿胀。因患者病重,无奈于 5月22日转入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入院诊断:“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衰竭;肺部感染,甲状腺双侧叶肿物;甲状腺全切除术后术区出血。”患者在医院一直康复至今,目前仍处于持续性植物人状态。
患方代理意见: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外科学》第二十二章“颈部疾病”、《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版)以及有关诊指南,手术的主要并发症:“1.术后呼吸困难和窒息,是术后最严重的并发症,多发生在术后 48 小时内,如不及时发现、处理,则可危及病人生命。常见原因为:(1)出血及血肿压迫气管:多因手术时止血(特别是腺体断面止血)不完善,偶尔为血管结扎线脱落所引起。”常见手术并发症:“甲状腺癌术后出血的发生率为 1%-2%,多见于术后 24 小时内。主要表现为引流量增多,呈血性,颈部肿胀,原告自觉呼吸困难。如引流量大于100m1/h,考虑存在活动性出血,应及时行清创止血术。原告出现呼吸窘迫时应首先控制气道,急诊情况下可床旁打开切口,首先缓解血肿气管的压迫。”由于被告医院未进行密切观察,未重视原面的病情,导致原告情不断恶化,是造成原告持续性植人状态的根本原因;同时,被告医院行颈部血肿清创止血未依诊疗规范第一时间解除血肿对气管的压迫,已错过金抢救时间,是造成原告持续性植物人状态的重要原因。
被告医院辩护意见:
本例病人诊疗经过规范,符合医疗常规,术前检查完善,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操作正确,术后观察符合要求,术后突发出现颈部术区出血与患者术后用力咳嗽及吞咽等活动有明显相关性,出血发生后医方施行抢救也符合医疗常规,无需向原告赔偿。
鉴定意见:
被告医院术前检查不完善,未严格把握手术指征,医方对被鉴定人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评定被鉴定人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医院承担同等责任,赔偿原告 81万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