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细化我国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责任
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条文应针对不同事由未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规定不同的民事责任。首先,在有合法合理事由之下,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是支付未休假职工3倍工资补偿。因为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无论有没有合法合理事由,这一权益都不应当被剥夺和侵犯。由于其事由合法合理,而不是违法行为,因此雇主不用承担额外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相关法律条文可采用列举法对合法合理事由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安排带薪年休假致使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紧急突发事件等。反之,其它不充分、不具体的理由都视为“不合理事由”。其次,在没有合理事由情形下,企业若拒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则企业除依法应支付工资补偿外,还应当重新给予职工休假权,并承担额外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对赔偿数额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可规定为再承担3倍工资报酬的额外损害赔偿责任,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处罚力度。
在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行政责任上,应该取消“责令违法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超过相应期限不整改才增加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意义上没有任何强制执行力,企业侵犯和剥夺职工的法定休假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改正了此不法行为,也应该得到惩罚,而不能因为其改正行为而忽略它违法行为的恶劣影响。换句话来讲,雇主违反带薪年休假制度而承担的违法成本极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把拒绝纠正作为额外赔偿的前提条件的存在,这项措施具有严重的法律漏洞,容易使用人单位因此而规避法律责任,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的依法实现。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切实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应直接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行政责任,这将增加其违法成本,严厉纠正此种不法行为。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使劳动者经过一定期间的紧张工作之后得到更好的休息,进而能再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同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还能产生稳定劳资双方关系、刺激消费、激活经济、和谐社会的附带功能。但是由于该制度建设在我国起步较晚且规范不合理,带薪年休假落实难日益成为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该文虽在分析我国带薪年假休假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但该制度的完善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还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从而使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权依法而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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