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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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蒋某某与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272人看过

【案情简介】

蒋某某于1980年与彭某某的母亲杨某某结婚,成为彭某某的继父,蒋某某与杨某某结婚后未生儿育女。1991年,蒋某某与彭某某共同办理集体土地建房审批手续,彭某某全额出资建房一栋。2017年11月,韶山市中心城区提质改造,需要拆除上述房产,双方因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

2017年11月11日,蒋某某向韶山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调委会经征求彭某某意见后正式受理此案。调解员审查了蒋某某所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依照调解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了解,韶山市中心城区项目启动后,蒋某某得知所住房屋在征收拆迁范围内,于是向彭某某提出分配房屋征地拆迁偿款的要求,但彭某某以房屋为自己全额出资所建为由拒绝,并在此之后拒绝再赡养蒋某某。

了解到基本情况后,调委会于11月1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蒋某某主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二人共同办理,且在房屋修建期间,对房屋修建工程进行了监督与管理,房屋竣工后又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资金购置家具、布置房间、修缮房屋等,虽未出资修建房屋,但在房屋修建及使用期间,蒋某某均有付出,应当依法分配给自己征地拆迁补偿款,但彭某某一再以房屋为自己全额出资,房屋所有权为自己所有为由,拒绝分配征地拆迁偿款,并提出准备走法律诉讼途径,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走诉讼途径能够解决本纠纷,但诉讼程序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会让养父继子关系更难修复,且蒋某某身体欠佳。如何尽快解决此纠纷,又不伤害家庭感情,让老人能够安享晚年,成为本案的重点。为此,调解员决定与社区工作人员采取法理情结合的方式,先查找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摸透征拆相关政策制度,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调解,争取达到最佳效果。

11月13日,调解员到韶山市中心城区项目指挥部咨询了相关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掌握了相关依据,比如“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符合住房货币安置或重建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享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或重建基地安置相关待遇”。“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按符合条件的被安置人员35㎡/人核算(农业家庭户凭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1人补贴指标,但父母和子、女同为独生子女的只计算1人)”。依据上述政策,蒋某某为农业户口,且与彭某某同为该栋房屋的合法登记的权利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栋房屋的征地拆迁偿款分配权。

11月14日,调解员邀请韶山市中心城区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共同上门,就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法规向彭某某解释说明。从法律角度来说,蒋某某作为该房屋合法登记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该栋房屋的征收分配补偿款,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彭某某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从道德角度来说,彭某某从10岁开始被蒋某某抚养长大,并承袭蒋某某的木工手艺,彭某某作为蒋某某的继子,于情于理都应该履行对蒋某某的赡养义务。经过调解员的解释说服,彭某某表示,自己当时也只是一时之气,会再次考虑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

看到彭某某心理和情绪有所缓解,调解员抓住时机于11月15日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蒋某某因身体不适,由其代理人周某参加。调解时,调解员首先向彭某某讲明,蒋某某的身体状况不好希望其能以家庭和睦为重,作一些让步,多承担一些责任,让老人安享晚年。再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房屋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与蒋某某老人的赡养问题。周某表示,蒋某某作为彭某某的继父,把彭某某抚养成人,并将毕生手艺传授于彭某某,尽到了养父的责任与义务,在房屋修建期间,蒋某某所付出的心血与劳动远不能用金钱衡量,希望彭某某考虑蒋某某现在所处的境遇,适当考虑蒋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调解员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赡养的规定对彭某某进行解释,并从风俗人情及周围群众的案例对他进行劝解,希望彭某某以家庭为重,注重家庭和谐,也为自己的子女做好表率。彭某某终于改变自己原本的想法。

【调解结果】

通过耐心劝说,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该房屋所有权为彭某某所有,本次征地拆迁偿款归彭某某所有;

二、蒋某某同意房屋拆迁所有手续由彭某某负责办理,蒋某某对彭某某的上述法律行为均予以认可;

三、彭某某须履行对蒋某某的赡养义务,蒋某某今后的生活起居直至百年之后的丧葬等事宜,均由彭某某负责料理,如蒋某某受到虐待或不公正待遇,可随时向社区、镇政府、人民法院以及相关部门反映,依法追究彭某某的法律责任;

四、彭某某同意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中拿出拾万元给蒋某某,作为蒋某某的养老经费,以蒋某某的名义开户,设立存折,由于蒋某某年迈,该存折由彭某某保管。

五、协议签订后,蒋某某承诺放弃所有以该房屋拆迁为由的诉讼权利;

六、蒋某某百年之后,其所有遗产均由彭某某继承。

【案例点评】

本案是人民调解员与征地拆迁部门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共同调处的一起由征地拆迁偿款引发的家庭矛盾纠纷。他们利用各自的身份及知识优势,利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解决纠纷。调解员在调解前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取证工作,在调解时先借老人家之口说出希望安享晚年,全家和睦的意愿,并向当事人讲解《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调解对象各自的处境和特殊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意见,不仅调解了纠纷,也挽救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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