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沁水县沙某与侯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37人看过

【案情简介】

沙某,男,现年66岁。其老伴是一名残疾人,女儿因智力残疾也没有上过几天学。原来的两间房已成危房,无法居住,现住在村委提供的集体房中。

2010年10月,女儿结婚时,男方送来几万元彩礼。由于没有收入来源,这笔钱主要用于沙某及老伴两人的养老开支以及后事安置。为确保这笔钱的安全,经亲戚多方协商后由沙某外甥女婿侯某管理,并在一块红布上立下字据,明确由侯某管理,并由中间人、执笔人签字为证。女儿婚事办完后,沙某将男方送的彩礼钱和办事当天开支后剩余的礼钱,连同红布块一并交给了侯某。沙某需开支时到侯某处领取,每次取钱侯某盖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沙某也不知道取了多少,还剩多少。近几年沙某见侯某买了三轮车和面包车,就怀疑侯某花了自己的钱,沙某女儿也怀疑侯某花了她父母的养老钱。不久闲话便传到了侯某的耳中,侯某认为出力不讨好,提出来不再替沙某管理,但又害怕直接把钱交给沙某说不清、道不明,在亲属们中间坏了名声,找到当时写协议时的中间人说合也没有解决矛盾。这时,老人沙某率先找到了调委会请求帮助。

【调解过程】

调解员从申请人的叙述来看,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家庭纠纷,因家庭养老钱托管问题引发。看似不太复杂,一方不放心想管自己的钱,一方不想再听闲言碎语,也不太愿意继续管理,由侯某交还给沙某即可以解决,但是调解员联想到红布上的协议,决定对此事进行认真调查,理清前因后果,来龙去脉,给老人一个满意的答案。

一、开展调查。调解员先对沙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解,并走访了当时的见证人,见证人提到当时也是考虑到沙某的家庭情况,他们谁也管不了这笔钱才让侯某来管,目的是为了保证沙某老两口百年后的开支。假如现在交给沙某家任何一个人管理,反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最终是钱也没了,老人也没人管的结果。随后又走访了当时在红布上写协议的执笔人,同样也持这种看法。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又与沙某所在村委干部进行了沟通,也完全同意了村民意见。通过多方调查,调解员基本掌握了沙某家庭的特殊情况。

二、公开调解。为维护沙某的合法权益,调解人员经双方同意后,邀请了沙某及其亲属到场,对此事进行公开调解。调解前,调解员通知了沙某及其女儿、外甥女、侄儿、侯某(外甥女婿),还有女儿结婚时的见证人等。调解当天,村委派了会计和村调委会主任前来参加。调解还没有开始,先发生了一个小插曲,沙某突然又哭又闹,寻死觅活,说没有人管自己了。经调解员及时安抚,沙某的情绪慢慢稳定下来,调解得以顺利进行。

三、提出调解方案,确定“养老金”管理人。调解开始侯某当场公布了沙某的每一笔开支,现在还剩多少钱,同时提出自己不再管此事,建议由沙某侄儿张某来管较为合适,张某当场提出拒绝管理。又有人提出,既然外甥女婿和侄儿都不愿意管,那就交由村委会计管起来。沙某当场表示拒绝。调解员于是征求沙某意见,由沙某提出管理人选,但老人也不能确定,只说自己也管不好。调解员提出让他女儿保管,沙某说也不行,调解陷入僵局。

于是调解员和村干部进行了沟通,提出了建议,沙某是该村村民,经历坎坷,年老无助,村委应当为他承担些义务。沙某现有四张存单X万元钱,不妨交由某村会计代管,村委主任担保。按最初约定不变,用于二位老人后事开支。支出时由沙某女儿、侄儿、外甥女婿三人共同同意后由村会计支付,近亲属参与监督,消除互相疑虑。在征求在场其他人员的意见后,大家都表示同意,一起做起了沙某的工作。在调解员的劝导下,沙某最终同意了这个办法。至此,侯某与村会计当场进行了交接,这笔钱终于有了新管家。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签定了如下协议:

沙某现有存款条4张,侯某交给村委会计,由会计给侯某打收条,原件存入调解档案,侯某留复印件,余现金1550元,交给沙某支配。

现有存单共计X万元,主要用于沙某及老伴百年后事支出,支出时由沙某女儿、侄儿、外甥女婿三人共同确定后,由村会计支付(三人中以沙某女儿为主),开支后的剩余部分归沙某女儿所有。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农村婚姻家庭中因家庭养老钱托管引起的纠纷。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没有简单的理解为一起因管理不善归还养老金的民间纠纷,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通过实地调查,查明真相,提出建议,最后还了前保管人一个清白,给了当事人一个放心的选择。在实践工作中一些孤寡、智力不全,肢体障碍人的赡养纠纷也时有遇到,有钱时有人管,没钱时无人管,最后只能找村委。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既发挥了村级组织为民服务的理念,也发挥了亲属之间互相帮助的作用,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了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农村防老养老做出了一个有益的探索。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