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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驾驶改装车造成人身损害 托运人是否要担责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1日|分类:案例分析 |172人看过举报

      【案情】

  陈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张某委托陈某有偿为其运送竹子。随后,陈某驾驶其无牌农用车为张某运送竹子。在运输过程中,因车辆驻车装置不全,车辆失控侧翻,造成陈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车辆经鉴定为常柴牌柴油机组装的农用车,该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行驶系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要求。事故发生后,陈某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陈某伤情构成二级伤残。嗣后,陈某、张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分歧】

  本案中,陈某、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张某对陈某的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张某为雇佣关系,陈某明知自己驾驶的农用车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改装车辆,仍驾驶该车辆为张某拉货,发生事故应由陈某自己承担,张某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张某为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陈某明知自己驾驶的是一部改装车,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仍驾驶该车辆为张某拉货,所产生的后果应该由陈某自己承担,张某不应该对陈某损失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张某为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陈某明知自己驾驶的是一部改装车,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仍驾驶该车辆为张某拉货发生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在托运时未对车辆进行审查,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陈某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即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了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主要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陈某自带运输工具,按照约定,将张某的竹子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并向张某收取运费。陈某与张某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故双方的法律关系非雇佣关系而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陈某为承运人,张某为托运人。

  其次,责任承担问题,即张某对陈某的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陈某与张某之间形成货运合同关系,陈某在承运过程中因车辆驻车装置不全导致自身受到损害。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车辆无牌、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不适宜运输竹子的情况下,仍然不顾存在的事故风险,驾驶该车辆帮助他人有偿运输竹子,存在明显过错。张某对陈某的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笔者认为,托运人在选择承运人时,对承运人是否具有运输资质应负有基本审查义务。张某将竹子交付陈某运输时,其主观上虽无故意,但陈某驾驶车辆系无牌车辆,且从车辆外观来看该车辆明显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张某客观上未对陈某用于运输竹子的车辆能否进行运营进行基本的审查,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张某应当对陈某的人身损害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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