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纪先生到一家合资企业工作,纪先生出色的表现得到公司充分认可,很快公司就与纪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在纪先生休假结束回到公司开始上班后,却遭到了比病痛更伤人的残酷现实。先是自己的名片,从资深设计师降为基础设计师;工位也从显著位置调换到角落;找公司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公司直接就让自己回家休假;经过纪先生与公司的不断交涉,现在公司让纪先生回家休年假。这样一来工资就只有基本工资,没有效益工资,纪先生的收入大幅减少。公司的种种做法,让纪先生心寒,感觉公司在变相要求自己辞职,纪先生认为公司这么对待自己已经严重侵害了他的劳动权,纪先生想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听完了纪先生的叙述,律师表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有着非常良好的保护。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由于纪先生刚刚回到工作岗位,公司没有安排之前的工作,如果纪先生身体相对稳定,能够每天按照公司的规定上下班,并可以承受之前的劳动强度,而公司依然不给予安排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可能构成变相的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对于纪先生之前在公司的加班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公司应该支付纪先生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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