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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209人看过举报


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它虽然不可能给像财产 损害那样以价值予以损失大小的认定,但是对于精神损 害赔偿额的确定仍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于精神 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世界各国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我 国学者提出了许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标准,概括 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

  (一)精神抚慰为主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不但具有补 偿性,而且还具有抚慰性,甚至其抚慰性重于补偿性。具 体说,这一原则包括两点:1、通过物质制裁医疗机构还受 害人及其亲属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创伤的身心。2、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一 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应有的赔 偿,该种赔偿的作用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起到精神抚慰, 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

  (二)限额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通常要求规定出 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法官可以在最高限额以下酌 定具体数额。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可以请求金钱赔偿,但 对于赔偿的数额应当有所限制。在实务中,这种赔偿原则 可划分为两种:一是就某单独项目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最高限额,二是就所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最高限额,包 括身心创伤、精神痛苦、感情不幸以及伴侣权丧失等。②但是,过高的赔偿数额会激起医疗机构的极大反对,而这 种对抗最终会抹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在合理性,终 止其生命力。如果精神赔偿数额过低,不但不能抚慰受害 人及其亲属的痛苦,实际上也起不到补偿作用,甚至连受 害人的诉讼成本和医疗费用都不能弥补,也就意味着对 致害人的放纵。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条例》第 50条第11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 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 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 规定即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有所限制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对赔 偿总额进行限制,比较公平合理的限制方式是确定一个 上限与下限,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依据医疗损害发生地居 民、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定;二是对受害人及其 亲属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分别规定上限和下 限,可以以表格的形式固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③

  (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是指 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的具体赔偿数 额灵活确定的权利的原则。这项原则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法研究 基本功能定位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在 客观上是可以描述却做不出数理评价的。由于精神损害 与物质赔偿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而受害人之间存在的 个体差异,使其对精神痛苦感知程度不同,精神痛苦的个 案差别因此也比较典型。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医疗 损害赔偿案件时,一方面,为了做到对个案的公正、公平 的判决,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依据个案的具体情 况考察斟酌,平衡确定;另一方面,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刚建立不久,缺乏操作经验,尚需逐步总结、摸索和 积累经验。因此,赋予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运用自由心 证原则,确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系列问题,比较符合 我国现今的司法环境。但是,在具体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 意两点:一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最终确定精神损害赔 偿的前提,必须以法律授权。二是适用自由裁量权应受一 定的限制。也就说,法官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并不是 随心所欲、主观臆断,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办法。

  在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在确定精神利益的损 失时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1)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 度及损害后果。一方面,明确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赔偿额应 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即承担的赔偿 责任应当以医疗过失行为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损害结 果所占的责任程度的大小来确定;另一方面,受害人对于 医疗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 责任。(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否可能康复,如能康复需 要多长时间。某些精神损害在医学上是可以测量的,而有 些精神损害如沮丧、情绪低落等难以从医学上测量出来, 或者虽然可以测出却难以用医学的手段治疗,这些精神 损害虽然不会有医疗费用的支出,但也会使受害人的精 神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也应当予以赔偿。(3)受害人的年 龄。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年龄 情况,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小,又不能康复,其所受的损害 时间一般较长,那么就应当确定给予较多的赔偿金。(4) 受害人的合法收入。一般而言,因为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 其收入有所不同,同样的精神损害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 也不尽相同,因此而产生的赔偿额也就不同。可以说,精 神损害的数额基本上应与受害人的收入水平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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