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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有新规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 |372人看过举报

2002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对有关税收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若干政策》指出: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若干政策》确定,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明确,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若干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为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若干政策》中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同时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若干政策》要求,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若干政策》中还明确指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根据我国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目标,经过5年~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使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成为世界主要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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