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合同案例(一)
原告入股与被告投资开发某小区。在投资过程中,被告同意将投资款转为借款。2014年11月,经过结算之后,被告总共欠原告四百万元。双方约定,其中三百多万元由杨某负责偿还,另外七十万元由被告偿还,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和欠条。2014年11月26日,双方就还款事宜进一步达成协议,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所以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七十万元。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原告所述属实。但双方之间是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在情况说明和欠条中约定,七十万元今后不再计息,原告不得起诉被告,也不得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某小区清盘有余房,则由双方协商以房抵债。现原告直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所以应驳回他的诉请。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原告王某通过入暗股方式与被告皮某、裴某投资开发某小区。2014年11月,双方协商原告退股的事情,最终计算出来被告共欠原告四百万元。双方约定,其中3300000元由案外人杨某负责偿还,另外700000元由被告偿还。被告裴某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和欠条,均约定700000元今后不再计息,原告不得将债权转让第三人,也不得起诉被告;情况说明中另约定,如果某小区清盘有余房,由双方协商可以以房抵债,但价格不可以低于4500元每平米。2014年11月26日,双方就还款事宜进一步达成协议,但被告至今既未以房抵债,亦未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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