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我们经常会提到这样一个问题,村民是否可以作为原告,从而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呢?如果可以的话,那么可以作为原告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需要经过民主议定的程序之后,才可以进行发包,如果没有经过这一道程序的话,那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村民是可以作为原告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
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相关的法律是属于特别法的,对于村小组所作的重大事项应该通过村民会议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进行同意的,村民属于村小组集体成员,对涉及到村中重大事务的事项是享有表决权的;而我国无权相关的法律也对此规定了,受侵害的集体成员是可以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的。村民是享有诉讼权利的,并且不会受到人数的限制的。
由于现在旧的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了,并且新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集体成员起诉的人数,因此,单个村民个人也应该享有独立的诉权。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在维护单个诉权行使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受损。
关于土地承包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第三人主要是指和原告或者是被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关系,可能是该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和自己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这是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根本区别。
因此,土地承包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原告主张村民小组与土地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土地承包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