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尔斯公司、胡某华和深蓝公司因为装饰装修合同引发纠纷,该起合同纠纷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确定涉案工程价款的依据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经过审理该起合同纠纷案件认为,首先,在本起合同纠纷案中,由于已经认定对工程价款的认定标准应当以胡某华、佩尔斯公司和深蓝公司于 2009 年3月签订的合同为限,并且在要求应按照实际施工结算的情况下,法院为保障公平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鉴定意见的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该起合同纠纷案是3月所签订的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结算的依据,且由于案涉工程主要发生于2009年5月前后,在此期间当地政府也出具了新的一个文件,因此,在结算依据上也应当根据最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收费定额》的标准;
二是,由于3 月所签订的合同对工程主材的价款有相关约定,明确规定了在最终价款按实结算的情况下应当再增加12%的管理费,因此,为保障最终价款的真实性,鉴定机构对认质认价材料按签证价加12%管理费也是应当准许的。同时,因为胡某华并不能给出反证去证明自己, 因此也应当认定是真实的。
至于对于提出的关于一个龙骨项目的间距的相关问题的话,由于在一审质证过程中其并未对此部分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且如果实际测量破坏案涉建筑的墙体,因此,在保障建筑完整性的前提下鉴定人员按照合理规格鉴定也是应当认可的。
综上所述,当根据《施工合同》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工程造价的相关司法鉴定意见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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