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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亮律师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例:驳回对方全额诉请,成功维护委托人权益

发布者:马晓亮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7日 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大连某商贸公司(化名,被告),与某单位(化名,原告)签订副食品采购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向原告供应副食品,并明确了定价与结算方式。合同履行完毕数年后,原告以内部单方审计报告为依据,主张委托人多收货款 8 万余元,并要求返还货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合计近 10 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难点

1.原告为单位主体,举证材料形式完整,以专项审计报告作为核心依据,主张价款虚高、构成违约。

2.原告主张金额明确,包含本金与利息,诉求体系完整,庭审压力较大。

3.案件涉及诉讼时效、价格确认、单方审计效力等多个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复杂。

4.送货单、结算单、付款记录均已形成完整履行闭环,需精准拆解对方证据链条。

三、律师办案思路与核心工作

1.时效抗辩先行:明确案涉合同早已履行完毕,原告时隔多年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丧失胜诉权。

2.否定单方审计效力:指出审计系原告单方委托、单方提供材料、未通知被告参与,不具备中立性与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锁定价格已确认事实:提交全部送货单、结算单、付款凭证,证明每批次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均经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原告已足额付款,应视为对价格完全认可。

4.严格适用证据规则: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多收货款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庭审精准抗辩:围绕合同履行、价格确认、审计效力、诉讼时效四大焦点,逻辑清晰、层层递进,全面驳斥原告诉求。

四、裁判结果(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系单方形成,证明力不足;送货单均经双方确认,原告已付款且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价格;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委托人不承担任何给付责任。

五、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

·面对原告单方审计 + 完整诉求,实现全案胜诉、零赔付,最大限度维护企业财产权益。

·明确单方审计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已签字确认并履行的价格不得反悔的裁判规则,为同类买卖合同纠纷提供重要参考。

·成功运用诉讼时效、证据效力、合同履行闭环三大抗辩点,实现复杂商事案件的简洁高效胜诉。

·彰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导向,打击事后无依据追偿行为,维护交易稳定。

马晓亮律师长期专注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商事争议解决、民事诉讼代理等法律业务,擅长处理货款结算、价款争议、违约索赔、证据认定、时效抗辩类案件,办案严谨务实、庭审经验丰富,已成功代理多起商事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挽回大量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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