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自2019年5月起,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就某项目精装修工程、某项目、某小区等七个工程项目,先后签订了八份材料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主要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腻子粉、瓷砖粘接剂等建筑材料,产品送达现场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资料后,被告按月支付供货金额的80%,结算核对无争议后支付至100%。
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22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全部供货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3月初,原告与被告采购经理孟某丙、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丁对上述七个项目进行全面对账,并签署对账明细表。该表明确载明:原告共计供货价值247.8万余元,被告已付货款168.9万余元,尚欠货款79.5万余元未付。对账后,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杨延君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问题在于:第一,案涉多份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第二,法律适用问题,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施行后的适用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基于多份合同提起的诉讼,所涉纠纷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均属买卖合同性质,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公司材料款79.5万余元及利息(以79.5万余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之标准计算,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1万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杨延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杨律师在诉前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了跨越三年的多份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及送货凭证,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特别是在对账环节,杨律师敏锐捕捉到双方已签署对账明细表这一关键事实,将复杂的供货明细转化为清晰的债权凭证,极大降低了举证难度。庭审中,杨律师准确援引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精准界定合同性质与违约事实,逻辑严密地论证了货款及利息诉求的合法性,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